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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林寺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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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镇外客商在我镇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本镇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镇投资兴办企业的一切外来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投资客商)。 第三条 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由投资客商自主确定。前3年免收租金,从第4年起,租金按国家现行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亩不超过5万元。对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可部分或全部配送土地,凡独资办厂的所有厂房实行零租费。 第四条 给予财政扶持。对投资兴建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项目,5年内,给予增值税地方受益部分全额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后2年扶持50%。 第五条 行政规费优惠。对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客商办理有关手续时,县政府所属行政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费,镇政府全额扶持到企业。凡外地客商在我镇办厂经商,自在我县工商部门注册之日起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进驻企业协调关系。 第六条 投资所需的一切证照由镇招商办全程负责,限期办结。 第七条 凡投资办厂的企业业主子女就医就学等一律视同本地居民对待,由镇政府派驻一名治安联络员,并充分保障和尊重投资客商的生活习惯。 第八条 严格执行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重点项目实行“一项一策”。 第九条 凡为我镇提供信息,引进客商来我镇考察并签订意向协议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和补助;对引资成功的项目,在正式投产建成之日进行奖励,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投资额度以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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