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林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林寺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花林寺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花林寺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延长乡村公路使用寿命,确保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远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依据该公路设计质量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乡道是指乡镇主管道路。村道是指各行政村所辖范围内的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乡村道路设施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安全标志。
第三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建设、管理和养护等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划分
第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要贯彻“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养,各负其责,逐级负责”的办法。
(一)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办法,乡道、村道的养护分别由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镇政府是辖区乡道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乡道的大、中建设工程;组织实施乡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筹管乡道日常养护资金及小修资金;对乡道养护质量进行日常巡查。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
(三)村委会在镇政府和镇农村道路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主要职责是:筹措日常养护和小修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第三章 乡村公路养护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主要内容。
(一)路基日常养护内容
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3、清除挡土墙、边坡滋生的杂草。
4、路缘带的修理。
(二)路面日常养护内容
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2、排除路面积物、积雪、积水、积砂,铺防滑料维持交通。
3、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
4、路缘石的修理和刷白。
(三)桥涵日常养护内容
1、清除污泥、积雪、杂物,保持桥面及洞口清洁。
2、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淤泥。
3、伸缩缝养护,汇水孔疏通,栏杆油漆。
(四)绿化养护要求,根据公路所在区域的环境、气候条件,选择适合当地土壤的树种。做到树木与花草结合,防护与观赏结合。
(五)达不到规定的养护内容和标准的,由镇政府或村委会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并按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
第四章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公路管辖单位负责在道路的适当位置按统一标准设置醒目的公路标志,达到标志齐全、位置适当。大中修工程的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确需中断交通的,应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乡村公路宜林路段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由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进行绿化,坚持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其收益主要用于乡村公路养护。
第九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各3米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报镇公路管护领导小组,会同涉及村委会,经现场勘验批准后,并签订合同方可施工。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第十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必须报县、镇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据实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乡道两侧边缘向外延3米的范围为建设控制区,有关部门在进行公路两侧建设用地或者建设许可审批时,要按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及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设置棚屋、修车场、停车场、洗车加水站(点)、加油站等。
(二)积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打谷、晒场等。
(三)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土和堆放物品。
(四)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堤蓄水设置闸门。
(五)不得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挖土、取石和架设线路、设置广告牌。
(六)其它侵占、损坏和污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需占用、挖掘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的,必须事先经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不低于该段乡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乡村道路实行超限管理。机动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花横公路10公里路段的运输车辆轮距不得超过2.45m,总重不得超过20吨,其它村级水泥路面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10吨,超过核定轴载质量行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处以当事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公路赔偿。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继续实行源头控制。
第五章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政府用于补贴乡村道路养护的补贴资金。
(二)工业企业缴纳的公路养护费。
(三)社会广泛筹集补充公路养护的经费。
(四)村委会要制定爱路护路公约,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资金。
(五)鼓励沿途受益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养护乡村公路。
(六)乡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收益权置换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十六条 镇政府、村委会对于所有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做到财务公开,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当年的农村公路养护结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交通安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镇政府负责乡道的安全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安全管理,做到年初有安排、年终有检查,对因管理不力造成辖区内道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工交的副镇长为组长、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农业、国土、交通、司法、安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各村必须成立以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村道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养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大对乡村道路违章超载的监管和协调力度,并指导各村和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重大隐患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